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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于何日通過并實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公民、單位應履行的消防義務有哪些?
答: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答:(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感器教育;(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去除火災隱患;(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5、易燃易爆場所的設置應遵循的消防安全規定是什么?
答: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6、違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管理規定應負哪能些法律責任?
答:違法亂紀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梢蕴幘?、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有哪些安全規定?
答:電器市場、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事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不符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8、建筑工程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答: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院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示經驗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違反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法規定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法律規定者,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停業及并處罰款